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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12信息来源: 财务部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7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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