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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县(市、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0信息来源: 市总工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市总工会《台州市县(市、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各县(市、区)工会经审会落实《标准》的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条 考核指标
  根据《标准》,结合县(市、区)工会经审工作的实际,分类设立规范指标。对县(市、区)工会共设定六项一级规范指标和十九项二级规范指标。
  第三条 计分方法
  考核总分数为110分,分为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10分,基础分依次分配给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市总根据考核等级标准进行计分(对当年市总没有对其审计而无整改情况或当年无经济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情况的均视为A级标准得分),将各规范指标实际得分与附加分之和作为该单位考核实际得分。
  第四条 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工会经审会,应在每年终开展年度总结工作,依据考核等级标准进行自评考核,填报考核计分表并写出考核说明,经本级工会经审会主任签名、加盖公章,附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市总经审办公室。
  市总经审办公室依据各单位自评考核上报的考核计分表和考核材料进行分数核实与综合考评,依照考核计分情况,提出各单位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市总经审会对市总经审办公室提出的各单位考核等次初步意见进行审议,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等次和奖励
  考核设一、二、三等奖,每个等次均不限定单位名额。总分95分以上且基础分达到90分的单位授予一等奖;总分85分以上且基础分达到80分的单位授予二等奖;总分70分以上且基础分达到65分的单位授予三等奖。总分达不到70分的不授奖。
  市总经审会根据考核结果的等次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考核要求
  各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应参加考核。要按照考核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填写考核计分表并附考核说明和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总经审办公室。
  考核材料逾期未报的,要说明情况,尽快补报,对延期上报的相应扣分。若发现上报材料不真实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本级工会经审会(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经审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总经审会办公室。
附件:县(市、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考核计分表



附件: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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